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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
2005-07-28 15:03   

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

----为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和区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加速区域经济发展,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开发、兴办企业,联合发展、相互受益,根据国家、省和我市现行政策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。

----1、来我区新办企业,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,增值税本区留成部分,前三年由区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60%予以返还;第四、第五年返还40%,第六至第十年返还30%

----2、新办企业自盈利之日起,连续三年由区财政返还所交所得税额,第四年至第八年返还50%,第九年至第十年返还25%。

----3、凡在我区(包括区内企业事业单位、个人)从事技术转让所得的收入,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、技术设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,所交营业税入本区财政的由区财政全部返还所交税款。

----4、本规定所称由区财政返还的款项,是指经区财政审核,按季按比例返还,年末结清的办法办理。

----5、引荐区以外投资者来我区办企业的,按照“谁受益谁奖励”的原则予以重奖。引进独资企业的由区政府奖励,奖励比例按投资总额的5‰奖励引荐者,奖励从企业投产之日起,按实际投入兑现奖金。引进合资合作企业由合作方奖励,奖励比例按投资总额的15%奖励,奖励款项由使用单位兑现。

----6、引进税源按当年实际入财政本级库税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。第一年为15%,第二年为10%,第三年为5%。

----7、引进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和专项使用的政策性资金,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的按引资额的4‰给予一次性奖励;使用期限一年以上、两年以内的按引资额的6‰给予一次性奖励;使用期限两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8‰给予一次性奖励。引进无息资金、低息资金的,除按上述奖励外,根据资金使用期限,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,由资金使用单位按节约利息的40%-60%给予奖励。

----8、引进无偿资金的(包括国外援助和捐助,以及上级部门不属于专项用途资金的计划外拨款,不含计划内拨款),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不超过15%的比例给予奖励。

----9、上述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部门足额返还。

----10、来我区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引资奖励标准,若低于市工其它城区优惠政策和奖励标准的(实际兑现标准),按最市标准办理。

----11、在西安区投资办企业,除享有以上政策外,还可享有省、市的一切优惠政策,特殊情况一事一议。

----12、在西安区投资办企业,签定正式合同后由所在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从办照到开业的一切手续,费用按最低标准计算。

----13、以上引资款项,属部门引进资金的,资金分配比例为部门50%,个人50%。

----14、本规定由西安区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----15、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

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招商引资办公室

Tel:0086-453-6958007    Fax:0086-453-6958008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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